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担负着治理知识产权犯罪、监督知识产权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一系列创新举措,我国正在逐步实现知识产权检察的专业化、全面化、协同化。
以专门机构实现人员专业化
随着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不断兴起,知识产权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愈加复杂。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检察官制度往往在一定区域由人数极少的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构成,很少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官。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全国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以及部分案件数量较多的市级和基层人民检察院,也相继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网络。检察机关创新思路,从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技术调查官和特邀检察官助理。专业人才的技术背景,为检察机关处理技术性强、专业度高的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使得检察机关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更加精准、高效。
通过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机构和引进专业人才,检察机关将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上升为一种独立的业务类型,显著提升了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这一举措不仅弥补了传统检察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更成为应对现实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有效手段,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专业化程度逐步提高。
以综合履职实现全方位监督
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之一。专门化知识产权检察机构的建立,使工作模式发生了显著转变,摒弃了以往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各自为战的做法,转而采取了一种更为统筹和综合的“一案四查”的履职方式,从而实现全方位的法律监督。面对知识产权案件中层出不穷的技术难题,在办理具体知识产权案件时,检察机关将同步审查案件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性、民事执行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案件中涉及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案件中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有关主体提起公益诉讼。
在综合履职模式下,在遇到刑事与民事、刑事与行政、民事与行政交叉的复杂案件时,检察机关更加注重发挥多项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法律监督手段,通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的相互支撑、一体协同和贯通融合,实现知识产权检察的全领域覆盖。
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形成了有效的联动机制。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司法解释的制定,并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提供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起草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为刑事案件办理提供了统一框架。同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聚焦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办案指南,旨在加强江苏地区对商业秘密的刑事司法保护,统一案件办理标准,规范办案程序,并提升办案质量。
公检法部门之间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形成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机制。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提出检察建议,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纠正法律适用中的偏差,防止司法漏洞,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专家辅助完善办案配合机制
知识产权案件因其高度复杂性、多样性和专业性,常常给检察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带来不小的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知识产权特聘专家制度应运而生,成为提升检察机关办案精准度和专业水平的重要手段。通过借助外部专家的专业知识,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应对复杂和疑难的知识产权案件。特聘专家制度的核心在于,不仅邀请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深厚理论、实践经验的专家,还有针对性地邀请有专业技术背景的法律专家或者技术领域权威专家,为案件办理中提供技术和法律的综合支持,参与案件分析和技术认定,从而确保案件处理更加精准和高效。
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时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例如,在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中,通过广泛听取知识产权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等多方声音,检察机关可以更充分了解案件细节,避免因未能充分理解案件情节而产生的偏差,确保了罪行认定方面的公正考量。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建立了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制度,邀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学者参与民事审判监督。专家采用背靠背的方式,为检察机关提供独立的法律意见,有效促进了司法监督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通过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知识产权权利人、犯罪嫌疑人等多方的意见,检察机关可以提供更为全面的案件判断依据。这种多方意见的采纳有助于确保检察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保持谦抑性,避免过度干预,从而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通过广泛收集相关方的观点,可以更好地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加慎重、周全。(蒋海军 作者单位: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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